公告修正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

說明:
一、依據99年11月24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90198768C號令,修正發佈實施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: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5年內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7年內之著作;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間懷孕或生產者,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2年。

 

二、復依99年12月10日教育部台學審字第0990212831號函,配合修正本校各送審著作類別之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(F08-F19表)第一頁,並經100年1月11日校教評會審議通過(審查意見表共兩頁,第二頁無修正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