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修正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1000426修

一、依據99年11月24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90198768C號令,修正發佈實施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: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5年內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7年內之著作;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間懷孕或生產者,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2年。

二、依100年3月16日教育部臺學審字第1000044167號函,配合修正本校專門著作(人文社會、理工醫農)及以學位論文取代專門著作之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第二頁,並經100年4月26日校教評會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