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修正體育類科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

一、依據99年11月24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90198768C號令,修正發佈實施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: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5年內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7年內之著作;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間懷孕或生產者,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2年。

二、依100年6月30日教育部臺學審字第1000087559號函,配合修正本校體育類科以成就證明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,並經100年8月30日校教評會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