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」規定辦理,於退休生效日前3個月送案申請辦理:
退休案件類別 |
適用條款 |
條款內容摘要 |
自願 |
第15條第1項第1款 |
年滿60歲 |
第15條第1項第2款 |
任職滿25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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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條第2項第1款 |
學校組織縮編 -任職滿20年以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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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條第2項第2款 |
學校組織縮編 -任職滿10年以上,年滿50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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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條第2項第3款 |
學校組織縮編 -任本職年功薪最高級滿3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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屆齡 |
第16條 |
年滿65歲 |
命令 |
第18條 |
任職滿5年以上,因身心障礙不勝任職務,且有醫療證明者(逾二學期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