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修正「申請補發教師證書之作業規定」
教育部 函
發文日期:99年09月21日
發文字號:台學審字第0990161790號
主旨:茲修正本部83年3月5日台(83)審字第11582號函有關「申請補發教師證書之作業規定」如說明,請 查照。
說明:一.為簡政便民之考量,自即日起,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因故遺失教師證書,毋需登報聲明作廢,
申請補發教師證書相關程序及檢附資料如下:
申請人應檢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、影本各1份,向原任教或現職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請。
如由代理人辦理者,應同時出示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及委託書。正本經學校查驗後返還。
二.受理學校於申請人之身份及審定事實經查核無訛後,
檢附加蓋校印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1份(亦得以原送審履歷表替代)報部辦理。
餘身份證明相關文件,留校存查。
三.報部函文中併請載明:申請補發之教師證書字號、年資起算年月及原送審學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