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」規定辦理,於退休生效日前3個月送案申請辦理:
退休案件類別
適用條款
條款內容摘要
自願
第15條第1項第1款
年滿60歲
第15條第1項第2款
任職滿25年
第15條第2項第1款
學校組織縮編
-任職滿20年以上
第15條第2項第2款
-任職滿10年以上,年滿50歲
第15條第2項第3款
-任本職年功薪最高級滿3年
屆齡
第16條
年滿65歲
命令
第18條
任職滿5年以上,因身心障礙不勝任職務,且有醫療證明者(逾二學期)